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