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对通过骗取、变造、租借等方式取得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