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配合协作、共享信息,依法查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