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