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