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产品,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政府应当按规定实施优先采购或者首购;由政府出资或者立项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工艺等,政府可以实行择优订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