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