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