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鼓励运用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的,可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按照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