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经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