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办理案件的机关提出申请;经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鉴定的,应当告知案件对方当事人;办理案件的机关不同意鉴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