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在普陀山、洛迦山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置雕像或者塑造塑像,恢复或者新增摩崖石刻、碑碣;(二)建(构)筑物的翻建、改建、扩建;(三)因施工等需要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开挖或者临时占用绿地;(四)因更新抚育等原因砍伐林木;(五)利用文物、景物、景点拍摄电影、电视;(六)其他影响生态或者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