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其资质、资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