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市、县(市、区)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指导和保障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