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