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一)政府财政支持;(二)社会捐赠、资助;(三)其他合法来源。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和社会的监督。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