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