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三条已修改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五)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六)志愿者的个人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七)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