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备案审查,监督检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市、区(县)地方工会组织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