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