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依法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