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不得破坏和擅自开采、利用公园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