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园的选址定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和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踏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共同踏勘,由区县(自治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