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民间融资备案、登记手续的;(二)在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中有违法行为的;(三)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