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第二十二条有效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发起人有持续盈利能力,净资产不得低于二千万元,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二)主要发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温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