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发起人有持续盈利能力,净资产不得低于二千万元,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主要发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温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