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省有关国家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将民间借贷备案材料视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和判断民间借贷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