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受理民间借贷备案,不作为其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风险、收益作出判断或者承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