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