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