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的;(二)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的;(三)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三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对该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委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