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通电话、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方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