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会商机制,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研究采取相关措施,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效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