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