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