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