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