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围垦河道。河口地区因江河治理需要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围湖造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退地还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