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