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护岸的保护要求,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相应的限制航速的通告。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