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堤防、护岸以及水闸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管涌、滑坡等险段,保障水工程运行安全。新建、改建航道而修筑的护岸和收费航道的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和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分别负责维修养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