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