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