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