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改正、拆除的情形,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