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计量主管部门授权,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