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通报计量监督检查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

计量监督检查信息由计量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