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贸易计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终端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