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三)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四)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五)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