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第十五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