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金融机构应当将曹娥江流域内的企业环境保护情况作为授信条件,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对有污染行为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对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企业重点水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不得通过上市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水污染事故易发的区域和企业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