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并按照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行政村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五年内实现生活污水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